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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村调研报告推荐5篇

调研报告是调研工作的文字记录,是落实一项计划的文件参考,对待调研报告,写作者务必要遵循工作的需要,拟定出可以执行的调研计划,以下是公文溜溜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并村调研报告推荐5篇,供大家参考。

并村调研报告推荐5篇

并村调研报告篇1

大学生“村官”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所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为了了理解祁阳县大学生“村官“如何走进农村,服务农村,成才创业,祁阳团县委做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阐述如下:大学生村官年轻而富有朝气,不仅拥有良好的科学与理论知识而且具有大胆的开拓进取精神,这些正是我们广大农村所缺乏的,更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按照省、市委组织部的安排,祁阳县将23名大学生“村官”分别安排到浯溪、黎家坪、七里桥等镇条件相对较好的行政村工作。

一、管理部门如何培养大学生村官

大学生村官们到村之后,在各级组织和领导的帮助下,如何迅速转换身份、进入工作角色,在基层建设工作中,勇于开拓,敢于创新,这些都是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关心的事情。大学生调研报告范文。

为加强大学生“村官”培养,管理部门在岗位设置上,除安排担任村支书助理或村主任助理外,并兼任远程教育操作员、信息员、秘书等职;结合大学生“村官”的专业特长和综合表现,择优安排到各镇办公室挂职锻炼,提升他们的综合能力。在组织领导上,联系的县级领导、帮教的镇领导和帮带的村干部,定期约谈、调研了解,帮助解决生活和工作困难。在教育培训上,邀请了镇村干部授课、召开座谈会、参观学习、开辟论坛,建立qq群等载体,搭建学习平台;建立了大学生“村官”师徒帮带制度,让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镇村干部担任大学生“村官”的导师,通过“一帮一、一带一”的形式,发挥传、帮、带作用;落实了实践基地,让大学生“村官”实地学习农业技术,学成后回村实践。在实践锻炼上,通过组织参与计划生育、综治维稳、治理耕地抛荒、规范油茶采摘等村级事务,提高开展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制度考核管理上,实施了“每月例会制、驻村坐班制、为民服务制、请假程序制、信息上报制”五项制度,推进落实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采取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目标考核与群众评议等形式,进行绩效管理和考核。

通过培养,大学生“村官”为群众办实事和组织协调等方面的能力得到了提高。据统计,大学生“村官”任职以来,共巡回宣讲2019多人次,上门送学121人次,走访调研620户,报送镇村活动动态、信息154篇,发布、农业实用技术98条,收集群众意见建议81条,解答群众疑难问题50个,为群众办好事实事200余件,排解矛盾纠纷40多起,发放中央1号文件及支农惠农政策资料1、2万份,较好地促进了当地的新农村建设。大学生调研报告范文。

二、相关部门如何扶持大学生村官创业

在各地大力倡导大学生“村官”创业的同时,无形中也给大学生“村官”们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对于大多数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村官”而言,既缺技能、经验,更缺资金,在没有切实有力的扶持措施的情况下,即使能够贷到小额贷款,“散兵游勇”般各自创业,潜在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为激发广大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祁阳县各相关部门全方位支持、引导大学生村官创业,积极培养大学生村官创业能力。

一是加强智力帮扶。在上岗前,县委组织部对大学生村官进

行了不少于3天的岗前培训。通过专家讲课、现场说法、参观典型等方式,让大学生村官熟悉农村,鼓励大家增强创业意识。同时,还组织农业、林业、畜牧、科技等部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服务组,采取远程教学、办班培训、巡回讲课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为大学生村官创业提供项目论证、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等系列服务,提高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降低创业风险。

二是加强创业政策帮扶。县协调工商、税务、技监、环保等部门出台了20多条关于大学生村官创业的优惠政策。政策规定,大学生村官在企业注册、项目审批、场地安排、环保评估等方面,不论项目大小,全部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一切手续。团县委还引导大学生村官积极立项申请团省委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全县大学生村官共申报创业项目3个。

三是开展结对帮扶。机关单位与大学生村官创业开展一对一帮扶,部分机关干部联系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主动为他们创业排忧解难。今年来机关共帮助大学生村官解决创业中资金、场地方面的难题12个。

截至目前,全县大学生村官共带领群众建立创业项目15个;为村里争取和完成项目13个,争取资金80余万元;自己创办养殖、服务类致富项目5个,在办7个,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130多人,为100多户农民找到了致富门路。

三、大学生村官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大多大学生村官选择这项职业的初衷“农村的舞台真的很大,无限广阔”,要到农村这片肥沃的土地上“实现自身的价值,得到锻炼,获得社会经验”。因此,大家都表示要把祁阳大学生村官建设成一个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队伍,更好地发挥自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生力军的优势,争当“四个先锋”。

争当学习先锋。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的方式,认真学习、等书目,共记学习笔记25万多字。同时,借助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平台,拓宽和加深理论学习,共撰写心得体会36篇。浯溪镇李亮等4名大学生“村官”,积极参与镇党委举办的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知识竞赛,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大学生“村官”轮流主编每月一期的工作日记,如实反映他们农村工作生活点滴。

争当宣传先锋。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站点、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公示栏、黑板报、宣传标语、宣传资料等,组织党员群众收看宣传片、电教片,宣传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具体要求。黎家坪镇大学生“村官”郑正,通过做课件的形式,直观、动画地引导党员群众学习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知识;茅竹镇廖琴等3名大学生“村官”,通过“小字报”的形式,通报学习进程和方法。

争当调研先锋。在通过组织到浯溪镇小江村、黎家坪镇新塘村、茅竹镇向家村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参观学习的基础上,深入农家村落、田间地头,走访离任村干部、致富能手、困难户、留守家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镇村实情,确定“影响制约本村发展瓶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群众需要什么样的大学生村官”等调研课题,再自主确立1—2个调研课题,最后形成。

争当实践先锋。运用所学专业和自身特长,努力争当农业技术员、民事调解员、文化宣传员、站点管理员,广泛开展法律援助、结对帮扶、留守儿童教育、支教小组等服务活动,助推本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黎家坪镇女大学生“村官”周伶泓,经常辅导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英语学习;黎家坪镇大学生“村官”郑正,主动承担农家书屋管理员的职责。

四、如何解决大学生村官队伍交流问题

在大学生成长创业的过程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人觉得与外部交流太少,生活单调,有孤独感。他们的精神生活值得我们关注,因此在他们这个群体内,大学生村官内部进行交流就显得尤其重要,因为他们年龄相仿、工作背景相差不大,有着相近的知识结构,会有许多值得交流的地方,采用哪种交流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比较好。座谈会,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在座谈会上大家可以分享一下工作上的经验;建立大学生村官团组织,在青年组织关心下,交流工作心得,互相学习,开拓业余生活;同时许多大学生村官希望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活动,如运动会等加强其群体之间交流。

并村调研报告篇2

[摘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各大专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经营状况都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机构设置、网点布局,机构总数下降,员工总数下降,而个体规模则不断上升。尤其是在县级地区,工、农、中、建等专业银行在乡镇的机构全部撤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撤并了一些规模小、效益差的网点。本文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例,试对金融机构撤并网点产生的利弊作一探讨。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撤并利弊

近几年来,各专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提高综合经营效益,都不同程度地撤销、合并了农村网点,如__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__年共有法人和分支机构347个,至20__年10月末下降到195个,降幅达43.8%。这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强化自身管理起到一定成效,但同时对地方农村经济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发展也产生一定的制约和影响。

一、基层网点撤并的有利影响

(一)费用减少,经营效益得到提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网点的撤销和合并,一是减少了大量的水、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二是部分员工提前退休,或是调离、下岗,减少了人员费用,以__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例,20__年办理职工内退9人、待岗58人、退休16人、辞退15人、系统内调出14人、其他34人,共减员180人,有效减轻了人员费用负担。

(二)竞争上岗,职工素质得到提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基层网点撤并,在人员安置上实行的是“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上岗机制,使员工增强了忧患意识,面对激烈的竞争压力,员工们加强了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能,想方设法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效率也都大大提高。

(三)统筹部署,金融风险得到化解。

各大专业银行撤并基层机构之后,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了发展机遇。原专业银行乡镇网点的大部分存款流向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强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一些发展前景好、经营效益优的黄金客户也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吸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良好效益的同时也更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网点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撤并了一些效益不佳或人均存款较少的机构网点,加上接收了如农业银行等专业银行乡镇网点的业务,经营环境大为改善,尤其是一些高风险社迅速摆脱窘境,有效化解了金融风险。

(四)机构精简,监管效果得到改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撤并后,机构的减少也减轻了稽核监督和监管工作压力。目前我国基层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县级联社都普遍面临着监管、稽核手段滞后,监管、稽核人员较少的问题,基层的机构撤并后,网点越少越利于监管和稽核监督,越利于改善监管的效果。

二、基层网点撤并的不利影响

(一)对外宣传力度不足,造成部分客户、存款流失。

一些基层网点撤并后,对外宣传不够,有些地方仅仅张贴一纸公告,而未向公众明确撤并机构后的业务衔接具体事项,给客户存、取款造成诸多不便,加之部分不了解情况的群众产生了“由于经营效益不好,所以才撤并机构”的错觉,进而要求销户,导致部分客户和存款的流失。

(二)对内宣传疏导不够,导致一些不稳定因素形成。

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撤并网点时仅注重于内部的债权债务清理划转以及证、章、牌、照等收缴和注销,而未及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尤其是村级代办员的清退,因思想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已清退代办员闹事、上访等事件,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声誉,影响了社会安定。

(三)档案资料移交不规范,给日后管理埋下隐患。

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撤并网点过程中,偏重于存、贷款业务划转以及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收缴,而对档案资料的移交却未重视,移交手续不规范,且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会计基础资料等在移交过程中被忽视,未能完整归档,给日后的经营、管理带来一定隐患。

(四)不重视形象标识管理,易带来负面影响。

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网点撤走以后,没有及时将原营业场所的招牌、标识、门面装潢等撤掉,这样不仅会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形象,并且也极易引起公众误解,甚至还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废弃营业场所非法吸收存款等造成可乘之机。

(五)服务质量有所降低,信贷资产管理难度相应加大。

部分基层网点撤并之后,现存的网点间距离增大,造成服务客户群体分布相应呈现松散的态势,一些地理位置偏僻的被撤并网点所服务的企业、储户难以再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办理结算需要跑远路到现有营业网点,不利于客户资金快速流通、周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同时,由于网点间距的增大,也不利于信贷资产的管理,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有限,一些效益好、讲信誉的客户不能及时享受信贷支持,贷款增量受到影响;网点减少、覆盖面增加也使对存量贷款的管理和清收盘活难度有所增加,对客户的跟踪管理不能及时、到位进行,造成逃、废债务现象,不良贷款前清后增,占比居高不下,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机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撤并网点的建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一方金融平安,因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撤并网点的过程中应本着“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宣传到位,手续规范,消除隐患”的原则,加强存量网点建设,进一步增加对农村金融的服务力度。

(一)科学分布网点,做到布局合理化。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调整网点应注意不能一刀切,要多方面进行分析和预测,如辖内的区域经营环境、金融资源、经济发展趋势等种种因素,来合理确定营业网点的最佳布局和数量。如,对位于县城内的一些业务量较小网点可以退居城乡结合部,对经营无法保本的网点予以撤销或就近并入相邻的社。总之网点的设立既要能够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又要能促进所服务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撤并工作的指导,及时为其办理审批手续。

(二)加强网点建设,科学打造精品网点。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立足“三农”,且正面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形势,农村经济发展提速将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基层网点的建设,积极拓展业务、创新业务,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建设方面要与vi网点标准化改

造和安全防范相结合,在网点选址、营业面积、内部装修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应制定统一标准,推进功能定位、人员配备、操作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安全设施要达标,服务设施要现代化,办理业务要电子化,管理要科学规范,做到网点数量减少而质量增优,科学打造精品化的网点。

(三)提高人员素质,树立良好人文形象。

员工素质高低对企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为各营业网点配备专业化人才,加强对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减员的同时也要增效,以实现员工全面发展为目标,打造一支业务精、责任心强、文明礼貌的员工队伍,以良好的农金企业形象牢固树立起每个营业网点在客户心目中的地位。

(四)加大正面宣传,做好思想解释工作。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撤并网点过程中,对内要向员工做好解释工作,让员工们明白网点撤并是实现集约化经营、应对市场激烈竞争的必然选择;对外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撤并机构以及所并入的新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在撤并网点的原址还应张贴告示,对大客户上门宣传解释,以打消客户的思想顾虑,确保撤并过程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行。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正面宣传,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提高社会公众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理解和认识,把负面影响消除在最低限度之内,从而实现全面、长远发展。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经营。

县级联社对撤并网点要组织人员加强稽核检查力度,不仅要做好存、贷款等业务划转及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的上缴、封存工作,还要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对撤并网点的原始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做好移交工作。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县级联社应加强对撤并机构的后续监督,对辖内撤并的营业网点进行全面清查,撤并网点原址的标识、招牌等要及时摘除,避免留下隐患。

并村调研报告篇3

1.产品与商品之辨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信息披露的关键点在于:生产者对产品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为已足,也就是标准是什么?基于前文已述及部分,在求解存在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就必须厘定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标准,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在标准之上,自然而然就会达致对消费者、监管者的信息补偿目的。否则,在标准之下就会出现消费者没有受偿或受偿不够的后果,这一后果就会变现为生产者获得了因自己不补偿别人而带来的收益。为此,就必须为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设定如下标准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易碎的玻璃制酒杯,在其包装箱就应标注轻拿轻放等中文警示说明或(和)相关警示标志。此类信息在生产者关于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序列中具有不同寻常的地位,但学界给予它的关注却没有与其本身所处地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维度切入,充分考量这类信息对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等方面的意义:一是使用不当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二是在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话语表述下,生产者对于容易、可能的情况都做了哪些努力使产品更不容易或更不可能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这种技术上的投入是否足够?四是这种努力是通过什么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关方的?而这些信息按照以上提到的判断标准来评定是否与他们的需求相适应?五是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是否圆满回答了以上四个方面的质疑?如某品牌银海象系列电热水器,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何谓关机并没有予以必要的说明,关机后是所有指示灯都不显示工作状态还是关机后还有一部分指示灯仍然亮着并显示工作状态?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理性的经济人根据诚实信用之要求,通常会理性地选择披露真实的信息。但这类完美性的经济人只是理论中的理想类型。实际中,生产者往往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另外,需在注意的是这里探讨的瑕疵信息指的是与产品密切相关的信息,主要指上文提及的那种类信息。至于那些攻击别人产品的信息、与产品本身无关的信息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作了这些区分之后要回答的问题是瑕疵信息的概念是什么?它可以归类于产品缺陷的定义中去吗?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并村调研报告篇4

注:开宗明义地交待清楚调查目的、意义、任务和方法。

为期三周的实习结束了,虽然以前也在包钢实习过,但这次我们参观了解的

比较充分,还去了往届同学没去过的包钢薄板厂(冷轧厂,热轧厂)。在这次实习中我提供了一个理论与实际结合的机会,同时也认识社会锻炼自身能力,以及更的适应社会需要的机会。这段时间的实践,收获应该是很多,都得到较大的高。

这次实习还是以参观实习为主,我们在由管我们冶金方向的老师带队,先后

参观了炼铁厂(烧结,四号高炉),炼钢厂,薄板厂,轨粱厂,高线;很遗憾由于时间和其他方面的原因,我们没能参观成无缝厂.

下面那我就参观的各厂写一些自己的感受和认识!

注:错误之处很多,是不是写完就没读过

今年这学期我开始了毕业的最后一个人任务——毕业设计。我的指导老师给我分配的毕业设计题目是关于“高炉布料器”的设计。为了更好的了解高炉布料器的作用、机械构造、工作状态以及发展现状,我开始了为期三周的实习调研工作。经我大量的查阅资料和网上查询,从中我了解到炼铁高炉装料布料设备性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高炉冶炼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通过对现有国内外高炉装料布料设备 的深入学习,布料器是无钟炉顶设备的心脏部分,是实现溜槽旋转、倾动和既旋转又倾动的必需设备。

通过我在包钢的实习和认真观察研究高炉的结构及高炉布料器运作,使我了解到国内外无钟高炉原来基本上采用“pw 式行星差动传动布料器”,该设备有两套电机传动行星差动轮系,通过信号控制,实现炉顶的各种布料要求,但其制造、装配难度大、设备重量重、投资大。

在这次调研过程中使我更清晰的了解了布料器的工作现状及内部构造和作用,要想提高冶炼效率,就要对布料器进行改进和完善,也要赶超世界先进技术水平,在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必须积极走自行开发研制创新的道路。通过生

声实践,不断改进创新的五型布料器成为目前国内新建或改造大中型高炉较为理想的可供选用的新技术。

文献综述

(设备发展状况、周边设备简介)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冶金工业的发展及对现代冶金设备的需要,我国先后设计出了一批具有独特结构的、先进的无料钟炉顶设备。

1980年10 月,我国对包钢1号炉进行了大修,需要设计无料钟护顶设备。于是对首钢进行了考察,1979年12 月建成的料钟炉顶设备,特别是无料钟炉顶的关键设备—布料器,经研究确认:国内外现有的无料钟炉顶行星差动双电机传动无料钟布料器,结构复杂,零件加工精度要求高,安装麻烦,传动系统太复杂,溜槽虽然很灵活,但自动控制很复杂,工艺操作不易掌握。目前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溜槽仍采用固定两个角度的环形布料,没有充分发挥灵活布料的作用,并且消耗量大。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研究分析了国内外有关无料钟护顶设备资料,提出了把旋转和摆角两组传动分开设计的构思,经过艰苦努力,解决了许多具体结构设计问题,一个新颖的、在结构上具有独创性的bt型无料钟布料器设计诞生了。该布料器传动机构分开传动,结构简单,制造容易,溜槽既可单独摆动,单独旋转,又可进行复合运动。此外还改进了密封,降低了nz耗量,增设了水冷屏风。

1983年4月我国为包钢1 号高炉无料钟炉顶设计布料器时,又提出改为全液压传动的bt83一工新型布料器的结构。为验证这种全液压传动布料器运行的可靠性,我们先设计制造了一套1,2.5模型进行结构试验。在包钢机修总厂进行加工制造安装和冷热态试运转,累积运转10 小时以上。模型试验表明,这种布料器结构设计合理,运行平稳可靠,能实现溜槽的旋转和摆动同时动作的复合螺旋运动,可满足高炉布料器各种布料要求,对改善高炉冶炼有很大意义,同时模型试验也为进一步改进高炉设计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1985年3 月,第一台bg一i 型布料器在包钢1号高炉正式投入使用。这台布料器与国内外普遍采用的pw型无钟炉顶布料器相比较,具有完全不同的传动机构。国外pw布料溜槽是以行星差动减速传动机构实现布料溜槽围绕高炉中心旋转(p角)和使溜槽绕吊挂轴上下摆动使溜槽与炉体中心线形成不同的夹角(a 角),在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下,由。角和尽角灵活的组合,构成单环、多环、螺旋、定点、扇形布料等方式,以满足高炉冶炼的需要。而bg一i 型布料器是采用一交叉滚柱(或球)轴承将一个旋转圆筒吊在顶盖上,圆筒与轴承外圈相连,轴承内圈与顶盖相连,圆筒下端用两根花键轴悬吊溜槽托架和溜槽,这样圆筒的旋转就使溜槽随之绕高炉中心线旋转,实现溜槽的旋转运动,达到沿圆周均匀布料的目的。溜槽的倾角a角运动是通过液压系统操纵与溜槽用花键轴相连的曲柄滑块机构实现的,该曲柄一端的滑块在一个带有水平旋转托辊并可在一个带有滚道的托圈内回转的浮动框架内滑动,当液压缸提升托圈时,通过托辊使浮动框架上下移动并可带动曲柄绕花键轴旋转,从而达到溜槽上下摆动的`目的,实现a角的改变,通过控制系统对a角和日角进行控制,使其实现不同的组合,即可实现高炉生产工艺所需的各种布料方式,满足高炉布料需要。

并村调研报告篇5

建设社会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梁子湖区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貌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以“五改四通三建”(即改水、改厕、改院、改厨、改圈;通水、通电、通路、通互联网;建医疗室,建活动场,建垃圾场)为主要抓手,取得了新农村建设的初步成效。农民收入增加了,村容村貌改变了,农民精神面貌不同了,村风民风更加文明和谐了。民进梁子湖支部,根据我区新农村建设的可喜变化,组织了部分民进会员深入乡村,对我区新农村文化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农村文化建设发展现状

梁子湖区新农村文化建设,是以满足和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建设文化阵地为基础;以挖掘拓展具有地域色彩传统文化、民间艺术为手段;以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改变农民精神面貌,培育具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及技能的新型农民为重点来进行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是文化阵地建设如火如荼开展。xx年全区“五有文化”阵地,(即一有小舞台,作为文化阵地的中心和标志;二有篮球场,一场多用,与小舞台连成一个整体,作为群众文化活动的主阵地;三有健身小广场,作为群众体育锻炼的场所;四有宣传栏,作为群众进行各种宣传的窗口阵地;五有文化室,作为群众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场地。)在六十村、丛林村、桐油村、东井村、杨井村、牛石村、金坜村、柯畈村、子坛村、陈太村、谢培村、王营村、徐桥村展开。这些村的文化设施和场所都规划布局在村中心位置,并连为一体,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文化广场,广场周围进行绿化、美化,使文化广场不仅是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也是休闲娱乐的所在,成为全村聚集人气的地方,集结欢声笑语的磁场。

二是广泛筹措资金,携手共建文化中心。新农村文化建设需要较大投入,单靠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我区有些村子资金筹措值得借鉴:金坜邱家塆,由建筑老板邱福成出资百万元,建起了一座气势宏伟,每层有500平方米的三层楼文化中心。青峰山塆由老党员、老干部组成的村民理事会,在社会上筹措资金几十万元,建起了文化室、图书馆,办起了管乐队。朝英村村民个人自筹资金建起了农民健身房。马龙村农家女陈家怡用电脑写作,多部小说出版发行。太和居委会采用集资方式,办起了老年腰鼓队。等等这些文化中心及文化中心户,正在我区新农村文化建设中发挥辐射作用。

三是宗族文化与民间艺术得到挖掘和继承。宗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各姓氏民众的文化结晶,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有许多积极健康的方面,值得宏扬。例如,青峰山塆的邓氏宗族文化中的“家谱堂匾文化”“名人先贤文化”“族规礼仪文化”;子坛坯承塆的陈氏“义门文化”,其文化内涵与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文化基本要求相一致,得到了很好的挖掘和继承,为乡风文明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在我区有一些传统的非物质民间文化,也得到了较好的抢救。如陈太、张夏塆在民间流传几百年的工尺谱排子锣,金坜村的玉莲环,眼看就要失传,今年得到了市、区文化部门的支持,作为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得到了抢救和传承。

二、新农村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经费投入、管理责任不明。新农村文化阵地的硬件建设和培育新型农民的软件建设,经费投入,工作责任,分阶段,分步骤确定的文化工作任务目标,由谁抓,由谁完成?目前这种机制尚未形成。

二是新农村文化建设农民的主体意识,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调动起来。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部分村庄,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群众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希望政府大包大揽。农民们不能够积极主动的融入到内涵丰富,格调健康的文化活动中来。农民们文化活动参与意识不强,有一些村子打牌、买lhc,封建迷信盛行。

三是四级网络建设工作机制没有抓好。区级文化阵地设施没有做大,全区没有一处规模较大的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级文化中心没有做强,文化站、电影院形同虚设,有的乡镇被挤占成其它场所。村级文化活动室没有做活,参与的群众极少。塆级文化中心户没有做靓,文化中心户没有吸引力,凝聚力。

四是农村文化活动缺“送”文化、“扶”文化、“植”文化、机制。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送到农民家门口的太少。一些具有浓郁乡土气息,风格清新纯朴的文艺节目缺少编导扶持。农村文化人才,文化骨干队伍缺乏培养。一些民间艺术(如梁湖哦号、民谣、风俗礼仪、婚丧咏文)缺略传承。

五是有许多边远村庄没有通广播,通闭路电视,通互联网,农民接触新文化的途径欠缺。

三、对新农村文化建设发展建议

1、建立过硬的文化建设责任制,完善文化建设经费投入机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我区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到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建立过硬的文化建设责任制,严格绩效考评。文化建设经费投入建议采用“四个一点”的筹资办法,即政府补一点,相关部门及挂钩单位支持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村组自筹一点,广泛筹集资金。农村文化建设要满足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各级文化部门要有长效的工作机制,“送”“扶”“植”好农村文化建设,使农村文化活动永葆活力。

2、农村文化体育设施要紧跟新农村建设步伐。开通村村通广播、闭路电视、网络工程。大力整治文化环境,对网吧、买lhc、抹牌赌博、封建迷信活动要加大打击的力度。充分利用好国家农民健身工程项目,建好体育活动场所,建起一村一篮球场,能方便群众“二打二晒”。

3、要挖掘整理好我区宗族文化,民间艺术。保护好古建筑,古树木及古文化遗址。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由于我区外出打工人员多,建议一些民间艺术,惜日只有男同志学习的技艺改为妇女学习。

4、做靓文化中心户。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要选择那些政治思想好,群众基础好,文化素质高,劳动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的文化经济能人作为中心户建设对象,进行重点培养,实行民办公助,市场运作,文商互补的办法,使文化中心户建得起,立得住,生存得下去。发挥他们在活跃农民文化生活,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5、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量力而行。防止劳民伤才,杜绝形象工程。建设好特色文化阵地,使文化阵地本身具有浓郁的地域文化内涵。

6、旅游文化要开发利用。我区有独特的旅游区位优势,山青水秀,旅游景点甚多,人文色彩浓厚。目前我区旅游只打山水牌,人文文化旅游还没有开发。梁子岛、月山、沼山大寺、子坛庙、青峰寺、长兴寺等处所有许多的传说、神话、历史故事,如果开发出来,将会给我区旅游文化忝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会有更多的游客纷至沓来,赏美景,品佳肴,话传奇。

总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中,梁子湖区区委、区政府本着“立足目前,着眼长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挖掘艺术,突出特色”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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